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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作者:豆腐网 字数:1.64万 更新时间:2024-03-11 15:19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不断加大对参与国际竞争、“一带一路”、新兴领域、基层一线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子专业。

工程设计专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燃气设计、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 设计等技术岗位。

工程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工程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条:

1.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 1 项以上。

3.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1 项以上。

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1 项以上;或在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

5.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

6.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7.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 1 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1 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建筑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建筑)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建筑)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建筑)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建筑)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建筑)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建筑)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 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省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1.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县(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参与编制完成 1 项以上市(厅)级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 2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

5.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级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6.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2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并已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应用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社会经济发展,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好评。

9.参与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项目,并获得 1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县(局)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3.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1 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建筑)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建筑)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建筑)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建筑)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20 年。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国家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建筑)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 1~10 条中 2 条及 11~13 条中 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1 项大型工程和 2 项中型工程,或 5 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1 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 4 项以上(排名前 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3 项以上市(厅)级建设工程领域的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系统等项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证明、应用单位证明,以及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7.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 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团体)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项目中,获得 1 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11.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以上。

1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1 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13.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二)从事工程施工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 1~12 条中 2 条及 13~16 条中 1 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1 项大型工程和 2 项中型工程,或 4 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施工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1 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以上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或 2 项以上通过验收的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其技术水平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以上省级工法(排名前 5),并已颁布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 4 项以上(排名前 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 3 项以上市(厅)级建设工程领域的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技术等项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证明、应用单位证明,以及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9.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 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团体)认可。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项目中,获得 1 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13.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以上。

14.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1 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15.在施工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践撰写 1 篇以上技术总结或论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学术刊物上交流发表。

16.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三)从事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 1~15 条中 2 条及 16~18 条中 1 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1 项大型工程和 2 项中型工程,或 4 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工程检测、招标投标、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须提供以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全过程的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1 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以上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或 2 项以上通过验收的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其技术水平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以上省级工法(排名前 5)并已颁布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 4 项以上(排名前 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 3 项以上市(厅)级建设工程领域的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技术等项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证明、应用单位证明,以及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9.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 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团体)认可。

10.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 3 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广,促进或推动本省建设行业社会经济发展,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好评。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4.在企业中从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招标投标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获得省(部)级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奖 2 项以上(须提供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全过程的证明材料)。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项目中,获得 1 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1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以上。

17.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1 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1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建筑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建筑)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建筑)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 1 项以上和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二)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国家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最高级别执业资格。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建筑)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 1~6 条、7~9 条、10~11 条中各 1 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1 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 2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且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专利证书、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等材料)。

7.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8.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9.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优秀专利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11.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2 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二)从事工程施工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 1~7 条、8~10 条、11~12 条中各 1 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1 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 2 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国家级工法(排名前 2)1 项以上或省级工法(排名前 2)3 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且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专利证书和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8.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9.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省级优质工程奖 3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优秀专利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1.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1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2 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三)从事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 1~7 条中 3 条及 12~13 条中 1 条,或同时具备 1~7 条、8~11 条、12~13 条中各 1 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工程检测、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须提供全过程的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1 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 2 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国家级工法(排名前 2)1 项以上或省级工法(排名前 2)3 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且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专利证书和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8.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9.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省级优质工程奖 3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优秀专利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1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2 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建设工程专业职称。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 24 —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申报职称。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一式 3 份。(简称“申报表”,下同)

2.“江苏省申报 xx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 3 份。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录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7.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设计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合同,人员备案表、图纸、图签,以及反映项目规模大小的说明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的中标通知、合同、人员备案表、竣工验收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反映本人参与全过程施工管理的主要时间节点的证明材料(如施工组织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分部验收等)。

工程管理项目:一般应提交本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证明材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

科研课题:一般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职称后,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1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3.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

14.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国家级奖有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省(部)级奖有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江苏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等;市(厅)级奖有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市优秀工程设计奖等。

15.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奖有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省(部)级奖有扬子杯、长城杯、白玉兰杯等;市(厅)级奖有金陵杯、姑苏杯、琼花杯等;县(局)级奖范围由设区市建设工程职称评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6.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7.设计、施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

18.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指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程,取前 5 名;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工程,取前 3 名。

19.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20.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21.经济效益: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 20%以上。

22.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

23.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4.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 3000 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5.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 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6.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学校毕业后,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证明材料。

7.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有关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分类标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07〕86 号文执行。

11.本条件中相应层级建筑师是指从事建筑设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层级工程师职称。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发表(撰写)时间须为取得现职称之后。

2.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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