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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字经济(智能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作者:豆腐网 字数:1.51万 更新时间:2024-04-15 16:42

从事道路与桥隧工程、站场工程、道路运输工程等专业内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维护养护、筑养路机械应用、汽车维修与检测、运营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智能交通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智能交通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智能交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畅通智能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智能交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智能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智能交通系统、工程、工具、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服务于智能交通领域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智能交通系统:包括交通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输技术、电子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及智能车辆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等技术的科研、开发与应用,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技术咨询、推广等工作。

(二)智能交通工程:包括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

(三)智能交通工具:包括智能交通工具研发设计、生产组装等工作。

(四)智能交通运营管理:包括智能交通系统运营过程组织实施、控制及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数字经济(智能交通)工程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奉献精神;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助理工程师应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智能交通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二)参加智能交通行业产品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参加智能交通行业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等。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的工作项目获奖(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

(二)参加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 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 年申报:

1. 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

要求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过 1 项以上省(部)级或2 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

(二)参与完成过与专业相关的2 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

(三)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定额、运营管理办法或 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施工规程、管理办法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等的制(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四)参与完成过与专业相关的1 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或生产管理工作并在市以上推广。

(六)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

(七)完成企业关键设备或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八)主持或独立承担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以上:

(一)作为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市(厅)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或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试验检测、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任务,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五)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 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项目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七)参与完成过 1 项以上中型或2 项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八)参与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与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参与完成 1 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与专业相关的定型或优秀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并在行业或市场中有较好应用。

(十)参与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2 项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

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等1 篇以上。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四)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 年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20 年。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智能交通系统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技术改造攻关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等的制(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3.有参加过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全国或区域性智能交通工程项目发展规划,或主持承担省、地区的本专业规划。

(二)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探测量等各阶段工作,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 项以上重点智能交通工程项目评价类项目。

3.主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科研成果 3 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 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工作,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1 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 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加过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并被采纳。

7.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 4 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智能交通工具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 项以上对智能交通工程系列产品的主要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2.完成本专业的智能交通工具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2 项以上,并通过实践验证。

3.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4.完成大中型企业关键智能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智能交通工具方面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智能交通运营管理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过3 项以上重点智能交通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3 份以上智能交通建设项目运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等。

3.主持制定过 2 份市(厅)级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智能交通系统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1~7 中2 项及8~10中1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二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 项以上。

4.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科研课题,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6.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制(修)订的省地方(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等,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7.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全国或区域性规划 2 项以上。

8.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管理系统方面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以上。

9.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10. 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面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 篇以上。

(二)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1~5 及6~8 中各1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 2 项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5.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省(部)级重点智能交通工程评价类项目,已通过评审。

6.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面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以上。

7.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8. 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三)智能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1~7 及8~10 中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建设管理或施工、或监理、或试验检测大中型工程项目3 项以上,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5. 作为大中型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工程质量全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并为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 主持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制(修)订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已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7. 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工程标书均已中标,且工程完成质量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级。

8.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建设施工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以上。

9.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10. 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智能交通建设工程方面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 2 篇以上。

(四)智能交通工具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1~5 及6~8 中各1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负责完成 3 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智能交通工具关键部件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负责完成 2 项省(部)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能够在智能交通设备中良好地运行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负责完成 1 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及1 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 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6.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具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以上。

7.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8. 为解决智能交通工具研发应用方面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2篇以上。

(五)智能交通运营管理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1~5 及6~8 条中各1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智能交通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3 项以上的验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 主持完成运营管理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5. 主持编写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办法等2份以上,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运营管理方面著作(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以上。

7.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8. 为解决智能交通运营管理方面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3篇以上。

第五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 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2 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1 项以上和二等奖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 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能科学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 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大型智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编写人,主持完成过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或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一)至(六)及(七)至(八)中各 1 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开发的产品在多个省级以上地区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智能交通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级智能交通工程专业职称。

第二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智能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参考,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智能交通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智能交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数字经济(智能交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三十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申报职称。

第三十一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相应层级以上称号,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业绩成果证书和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科研课题方面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方面,应提交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参与全过程中关键节点材料。对要求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需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应用单位证明及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材料。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须按规定要求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运营管理技术负责人。

5.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8.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9.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0.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可参照使用。

11.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12.优质工程奖: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13.科学技术类奖项(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4.项目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5.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由获奖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奖项申报原始材料。

16.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7.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8.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9.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20.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篇幅一般不少于3000 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2.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3.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数字经济(智能交通)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24.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25.实例材料:即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是指针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进行详细深入报告。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条件所指的“智能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是指涉及智能交通领域的相关类专业,包括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电子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及智能工具技术。

5.本条件所指的“智能交通系统领域”是指铁路和城市轨道自动运行、车联网和自动驾驶;智能港航和船舶、智能道路和桥梁、空中交通管理,智能城市交通管理、物流服务;交通工程专用通信网络、监控网络、应用软件或系统等。

6.本专业工作年限: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7.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9.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10.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1.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2.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若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若获优质工程奖,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13.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4.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类奖项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 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职称后撰写。

2.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5.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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