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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作者:豆腐网 字数:1.70万 更新时间:2024-03-11 14:47

从事道路与桥隧工程、站场工程、道路运输工程等专业内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维护养护、筑养路机械应用、汽车维修与检测、运营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智能交通工程、综合交通工程等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公路工程

从事道路与桥隧工程、站场工程、道路运输工程等专业内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维护养护、筑养路机械应用、汽车维修与检测、运营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

(二)铁路工程

从事铁道工程、铁道运输工程、铁道机车车辆与设备等专业内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运输组织、维护养护、车辆与机电设备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

(三)水运工程

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运用工程等专业内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维护养护、船舶修造、船舶检验、运营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

(四)民航工程

从事机场工程、通用航空、民航运输等专业内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

(五)智能交通工程

从事智能交通系统、智能交通建设、智能交通工具等专业内的科研开发、技术应用、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管理、智能交通工具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

(六)综合交通工程

从事综合交通工程、交通安全工程、交通环境工程等涉及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两种以上交通方式专业的规划咨询、行业政策研究、运输组织(含枢纽)、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行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符合贯通条件的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且在现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技术员应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并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之一

(一)参加过县(局)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的规划、咨询、行业政策研究等课题。

(二)参加过本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1项以上。

(三)参加过运输组织、维护养护、筑养路机械应用、汽车维修与检测、船舶修造、船舶检验、运营(运行)管理、铁路车辆设备维修检测、智能交通工具维修检测等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1项以上。

(四)参加过交通运输领域的通信系统、机电系统、计算机应用系统或智能化产品的项目开发1项以上。

(五)参加过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1项以上。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二)参与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2.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5.符合贯通条件的技能人才,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且在现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的技术分析和总结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之一∶

(一)参加过1项以上全国性或2项以上区域性规划咨询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规划咨询)

(二)参加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政策研究)

(三)参加过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勘察设计)

(四)参加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完成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勘察设计)

(五)参加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

(六)参加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交通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或参加过1项以上大修、2项以上中修技术改造工程,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维护养护)

(七)参加过2项以上筑养路机械、汽车维修与检测、船舶修造、船舶检验,或参加过1项以上铁路车辆设备维修检测、智能交通工具维修检测,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交通工具)

(八)参加过2项以上交通环境工程、交通安全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环境、安全)

(九)参加过2项以上运输组织、维护养护、运营管理工作,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运营管理)

(十)参加过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的通信系统、机电系统、计算机应用系统或智能化产品的项目开发,系统(产品)投入使用,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机电、智能)

(十一)参加过2项以上民航运行管理工作,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民航管理)

(十二)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其他技术工作,或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奖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县(局)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参加完成过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2)。

(六)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

(七)参加完成3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广,促进或推动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

(八)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九)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十)参与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十一)参加解决本专业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维护养护、运营(运行)管理等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机电设备、交通工具维修检测、智能化产品开发等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

(十二)在企业中从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2项以上(须提供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全过程的证明材料)。

(十三)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交通运输专业方面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2万字以上)1部以上。

(十四)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 符合贯通条件的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在现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能对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分析和总结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全国性或2项以上区域性规划咨询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规划咨询)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政策研究)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勘察设计)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勘察设计)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交通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或承担过1项以上大修、2项以上中修技术改造工程,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维护养护)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以上筑养路机械、汽车维修与检测、船舶修造、船舶检验,或承担过1项以上铁路车辆设备维修检测、智能交通工具维修检测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交通工具)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以上交通环境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环境、安全)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以上较为复杂的运输组织、维护养护、运营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运营管理)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以上对交通运输工程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通信系统、机电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或智能化产品的项目开发,系统(产品)投入使用且性能较先进。(机电、智能)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以上民航运行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民航管理)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以上本专业其他技术工作,或承担完成过1项以上本专业复杂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一)至(十二)和(十三)至(十五)中的各一条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优质工程咨询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2),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须提供专利证书、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等材料)。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已通过评审(成果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广,促进或推动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好评。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完成2项以上省级工法(排名前5),颁布实施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九)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其中,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智能交通工程为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十)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维护养护、运营(运行)管理等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机电设备、交通工具维修检测、智能化产品开发等工作中,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中从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2项以上(须提供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全过程的证明材料)。

(十三)作为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以上。

(十四)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或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五)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 1 项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掌握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能作出突出贡献,能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规划咨询、科研课题、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咨询、科研课题、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大型重点工程项目或3项大型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运营(运行)管理、通信系统、机电设备、智能化产品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2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四)主持完成国家级工法(排名前2)1项以上或省级工法(排名前2)3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且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七)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一)至(五)和(六)至(七)中的各一条∶(一)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3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该发明专利被实施,且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须提供专利证书、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等材料)。

(六)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 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或本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

第二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省铁路、民航、智能交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对上述专业领域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三十三条 跨系列同级转评须转岗满 1 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须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为主。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三十六条 组建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高评委会时,各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学科组评议,评议结果提交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条件成熟的专业类别可在本资格条件基础上细化评价标准,单设评委会,单独评审。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一式2份(简称“申报表”,下同)。

2.“江苏省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 1 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五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应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同时,应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参与专业技术工作证明材料及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证明材料。

9.对照“业绩、成果要求”,应将本人任现职后的主要工作业绩情况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同时,应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论著)、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科研课题∶一般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工程设计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合同,人员备案表、图纸、图签,以及反映项目规模大小的说明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的中标通知、合同、人员备案表、竣工验收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反映本人参与全过程施工管理的主要时间节点的证明材料(如施工组织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分部验收等)。

工程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工程检测、招标投标、技术开发等)∶一般应提交本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证明材料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提供以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全过程的证明材料。

对要求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需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应用单位证明及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材料。

业绩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完成标准以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为准。

10.对照“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本人任现职后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上传、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 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 了解知其大意。

4.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 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 精通∶ 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8.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工作经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维护养护、筑养路机械应用、汽车维修与检测、运营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船舶修造、船舶检验、铁路车辆与机电设备研发设计生产、智能交通工具研发设计生产等技术工作)、参加过何种继续教育(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学习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9. 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 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10.技术骨干∶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运营管理技术负责人。

11.主要起草人∶指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课题的负责人。

1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注∶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人不属于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13.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4.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国家级奖有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奖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民航科学技术奖、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等;市(厅)级奖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市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科学技术奖等。

15.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国家级奖有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省(部)级奖有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江苏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等;市(厅)级奖有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市优秀工程设计奖等。

16.优秀工程咨询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省(部)级奖有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市(厅)级奖有江苏省工程咨询成果奖。

17.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奖有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省(部)级奖有扬子杯、长城杯、白玉兰杯等;市(厅)级奖有金陵杯、姑苏杯等;县(局)级奖范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工程职称评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8.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9. 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大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20.优秀工程咨询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1.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2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建设管理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指该项目公司或机构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技术或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工程监理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指该项目的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等;

试验检测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指该项目的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

施工管理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指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等;

勘察设计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指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等;

项目咨询、造价管理、交通规划和节能环保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指该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总工程师等。

23.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24.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25.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6.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27.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8.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29.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30.报告论文∶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进行大会报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需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证明)、论文汇编、会议(论坛)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31.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32.交流论文∶指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需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证明)、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33.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符合要求,需提交由出版社出具的字数证明。

3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是指针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分析研究的文字材料。

35.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职称后,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报告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学校毕业后,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证明材料。

7.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有关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分类标准,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11.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或颁奖单位表彰文件。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由科技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鉴定)或评审证书;

获优秀设计奖∶应提交个人奖励证书、设计图纸、图签、人员备案表、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

获优秀工程咨询奖应提交个人奖励证书、项目合同、人员备案表、及反应咨询项目全过程时间节点的证明材料、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

获优质工程奖∶应提交个人奖励证书、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人员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等;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项目获奖证书(集体)、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12.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

13.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须提供市(厅)级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出具的认定或鉴定证书。

14.本条件所指“民航工程”,具体包括从事机场规划、航线规划、民航业务咨询等规划咨询工作,运输机场和通航机场的各类专项设计工作,运输机场和通航机场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机场或航空公司内的飞行服务管理、航务管理(塔台管理)、飞行区管理、场坪运输管理、机坪管制、航空信息工程及控制、质量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其他工作暂不包括在内。

15.本条件所指各类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规范等的颁布实施以主管部门发出的正式颁布文件为准。

四、专项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发表(撰写)时间须为取得现职称之后。

2.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 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本专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授权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仅限1篇,且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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